教師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建置說明

本校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來源及提供時程說明如下:

一、本校教師升等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送請五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學術領域」升等外審委員由送審教師提供專門著作之研究領域,「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或「體育競賽領域」由送審教師提供作品或成就之研究領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據此提供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技術研發領域」升等外審委員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與研發處提供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升等外審委員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務處提供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有關教師升等送審著作為送審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送審之著作。由其他學校轉任本校任職服務者,其升等送審之代表著作仍須以6966集团网站名義發表,參考著作部份(得否含括非以6966集团网站名義發表之著作),則由各學院訂定合宜的審查機制並據以辦理審查。

三、本校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來源之推薦原則說明 【112.09.20 (112-01)校教評會審議修正通過】

因應各學院教師專長領域之發展,有關本校各領域教師升等外審委員之推薦原則議決如下:

(一)各領域教師升等外審委員資料庫以30名為原則(如屬具特殊領域專長者,外審委員不得低於15名)。「技術研發領域」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5名、研發處提供25名為原則;「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5名、教務處提供25名為原則。外審委員資料庫名單應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

(二)有關教師升等審查各領域外審委員資料庫至多30名,未達30名者應敘明理由,每所學校(機構)至多推薦5名外審委員名單,每一領域得推薦曾任職元智者至多5名,並應於外審委員推薦表備註說明。另各學院提請校教評會核備之各領域外審名單請依照每所學校(機構)名稱排序,以利審閱。

(三)各學院教師學術領域(含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及體育競賽領域)之外審委員名單推薦原則,應以專業為考量,應依以下原則推薦外審委員:

  1. 曾擔任國科會各學門複審委員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者應盡可能註明其最近任職年度。
  2. 國立大學或頂尖大學之教授、技職類科技大學之教授僅限推薦臺灣科技大學(頂尖大學)及臺北科技大學。(請參閱:https://reurl.cc/1Gm0RW)
  3. 任職於國家級研究機構之研究員。
  4. 特殊領域專長者,得開放五分之一(6名)為非國立或頂尖大學教授,並應於外審委員推薦表備註說明。

(四)醫學護理類學術領域之外審委員推薦原則,應以專業為考量,應依以下原則推薦外審委員:

  1. 曾擔任國科會各學門複審委員、曾獲國科會傑出獎者,並應註明最近之任職年度。
  2. 全國公私立設有醫學護理相關類科大學之教授。
  3. 任職於國家級醫學研究機構之研究員。
  4. 任職於醫學中心級醫院或教學型醫院之教授。

(五)技術研發領域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5名外審委員,其推薦名單來源應為5所不同之學校(機構),另由研發處提供25名,得請相關學系(同級)或學院(部)推薦、委請學院(部)諮議委員推薦、國科會各學門召集人推薦或協助審查、…等,不受每所學校(機構)至多推薦5名外審委員名單之限制,得開放四分之一(8名)為非國立或頂尖大學教授,並得依(三)或(四)相近領域之推薦原則辦理。

(六)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5名外審委員,其推薦名單來源應為5所不同之學校(機構),另由教務處提供25名,得請相關學系(同級)或學院(部)推薦、委請學院(部)諮議委員推薦、依據教育部多元升等審查人才專家名單推薦、…等,不受每所學校(機構)至多推薦5名外審委員名單之限制,得開放四分之一(8名)為非國立或頂尖大學教授,並得依(三)或(四)相近領域之推薦原則辦理。

四、各學院提供學術領域(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或體育競賽領域)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之時程說明如下:

(一)目前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之來源,各學院作法不一,為避免產生不公平之情況,請各學院應嚴謹及客觀的提供外審委員名單,另由申請升等教師提供應迴避之外審委員名單。會後請人事室調整各學院提供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名單之時程。【111.09.14(111-01)校教評會議決議】

(二)有關教師升等之領域別,由各學院自訂之。自112學年度起,為利於各學院有充裕之時間因應及建置各專業領域之升等外審委員名單,請各學院於前一學期完備建置該學院各領域教師之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並提下學期期末最後一次或上學期期初第一次校教評會核備,往後每學年度若需更新名單,各領域更動幅度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若超過三分之一者,請敘明原因。務請各學院應依據申請升等教師之各專業研究領域,以嚴謹及客觀的方式,提供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切勿經由申請升等之教師提供外審委員名單,另申請升等教師得提供應迴避之外審委員名單。(舉例說明:112學年度各學院應於111-02學期完備建置該院各領域教師之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並提111-06校教評會或112-01校教評會核備。)

(三)目前以本校為從聘之合聘教師皆為醫師,其專科領域較為廣泛,請聘任學系(或同級)事先於前一學年調查下學年欲申請升等教師之領域,以利各學院於上述規定時程提供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

五、教師以「技術研發領域」或「教學實踐研究領域」申請升等者,人事室將於每年11月初依據各學院提供之申請升等教師名冊彙整表,通知研發處或教務處於12月中旬前提供升等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並由人事室續提校教評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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