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附件: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