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報告)

法源依據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條監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
二、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
三、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樣本分析。
五、數據分析及評估。
 

檢測頻率:每半年檢測一次,一年檢查2次

 

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 監測結果
11302-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  
11301-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 1130606-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1120621-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1111128-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1110531-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1101116-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1100617-作業環境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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