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主計處函訂經費報支之相關處理程序

各位教師、同仁們,大家好:

一、自即日(10月6日)起採購禮券或商品提貨券時,應取得統一發票核銷;若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者,非最終消費,不得核銷。

二、以往福委會發放之禮券,採購時未取得統一發票,是以購票證明核銷,若持此禮券採購物品取得統一發票後,再以此統一發票報銷校內或專案計畫預算,是為重複核銷,於法不合。

三、若使用非福委會發放之禮券採購核銷報帳者,請明列禮券編號並簽章,俾確認無重複核銷情事。

以上,

 會計室敬上

【附件】960201主計處函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修訂經費報支之相關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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