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各單位自行收取之款項,須存入學校並開立收款收據

From: 總務處財管組
Sent: Monday, August 27, 201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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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各單位自行收取之款項,須存入學校並開立收款收據

說明:各單位以學校名義辦理活動或使用學校資源(場地或設備等),並提供服務或勞務,自行收取其他收入時(列舉如下),
依規定收取之款項須存入學校銀行帳戶且開立收款收據,
以控管本校款項收支作業,前述事項倘未依學校規定程序辦理,
日後產生經費核銷或查帳之問題,將由收取款項單位負其相關責任。

列舉其他收入項目如下:

  1. 辦理研討會或營隊報名費收入。
  2. 借用各單位之教室或會議室所收取場地費。
  3. 設備使用費。
  4. 各單位自行訂定收費之罰款收入。
  5. 非以上所列項目,但應列為學校收入者。

財管組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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